《核工业第二研究设计院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办法》(版次:1)

来源: 作者:核电工程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11日


                                                                                                                                               

   《核工业第二研究设计院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办法》(版次:1)已按《核工业第二研究设计院规章制度管理规定》(版次:1)要求的程序批准,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核工业第二研究设计院

              2021年9月7日

版次:1

核工业第二研究设计院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政府、企业、公民和其他组织等利益相关方依法获取核工业第二研究设计院(简称“中核二院程”)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合规经营,打造法治、阳光企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核二院,在履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职责的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相关方公开的企业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中核二院在履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职责的过程中,公开发布的以文字、图片、图表、视频等形式记录或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中核二院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依法、公正、真实、及时的原则。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损害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商业秘密。

第五条 中核二院公开信息涉及其他企业或者社会机构的,应当与有关部门或者企业及时沟通、确认。

第六条参考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

(三)《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四)《ag九游会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新闻宣传保密管理规定》;

(五)《核工业第二研究设计院保密管理规定》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为高质量推进信息公开工作,及时研究解决相关重大问题,中核二院建立了由院党委书记、院长为信息公开工作分管领导、综合办公室为牵头部门的信息公开领导机制。

第八条 综合办公室作为牵头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中核二院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二)负责制定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等;

(三)指导各部门做好信息公开工作,维护和更新已主动公开的信息;

(四)接收、批分和正式答复向中核二院总部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五)负责信息公开舆情管理、新闻宣传等工作;

(六) 履行集团公司规定的与企业信息公开工作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院属各部门作为信息公开的义务人和责任主体,按照“谁公开谁负责”的要求,落实责任,扎实稳妥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各信息拥有部门是确定信息是否公开的责任主体,对本部门制作的信息承担保密审核职责。

第十条 院属各部门应当确定1名信息公开联络人员,具体负责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协调和落实,解决和反映信息公开工作遇到的问题。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名单应向综合管理办公室报备,联络员发生变动的,应于5个工作日更新报备信息。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范围

第十一条 中核二院信息公开的形式,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第十二条 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信息,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信息;

(二)企业重大事项;

(三)企业经营管理情况;

(四)重要人事变动;

(五)企业安全环保及应急管理情况;

(六)设备物资采购;

(七)员工招聘信息;

(八)履行社会责任情况;

(九)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应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十三条 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相关方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公司申请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二) 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信息。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四)可能对他人隐私和名誉构成侵害、对相关人员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对企业及社会的正常秩序带来影响的信息。

第十五条 拟公开的信息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与相关机构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

(一)中核二院联合其他机构发文;

(二)其他机构联合中核二院发文;

(三)拟公开的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公开;需要征得有关机构统一的,未经同意不得公开。

第十六条 中核二院发现对本单位有负面影响,或者与本院有关的会对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影响的虚假、不完整信息,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四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七条 信息主要通过以下渠道主动公开:

(一)中核工程总部互联网门户网站;

(二)中核二院微信公众号;

(二)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

(三)外部新闻媒体;

(四)年鉴、宣传册等。

第十八条 公开信息前,应按照中核二院保密管理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九条 信息公开流程:

(一)各信息拥有部门在发布信息公开材料前应由部门负责人对信息公开属性进行审核(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公开),并填写《核工业第二研究设计院信息公开属性及保密审核单》(见附件1)。如果涉及外部单位会签的文件材料,各信息拥有部门须请会签单位出具是否公开的意见。

(二)综合办公室宣传工作负责人对送核文稿进行校对。

(三)按上述程序完成审核手续的拟公开信息,根据确定的形式进行公开。涉及外部单位的,应事先与相关单位进行沟通。

第二十条 申请公开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申请公开。填写《核工业第二研究设计院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2),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

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及身份证证明文件。

(二)申请的信息内容。

(三)与申请人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相关性的说明。

(四)获取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

第二十一条 受理公开申请,可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予以明确。

(四)依法不属于中核二院公开或者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二十三条 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后请示主管领导,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四条 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应纳入年度预算,以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十五条 公开办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公司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和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给工作带来不利影响、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七章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核工业第二研究设计院信息公开属性及保密审核单

2. 核工业第二研究设计院信息公开申请表

附件1

中核工业第二研究设计院

信息公开属性及保密审核表

承办人

 XXXX

公开部门

 XXX

信息名称

 XXXXXXX

是否涉密

□涉及国家秘密 涉及商业秘密  R不涉密

密级

非密

是否公开

□内部  R公开

信息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拟公开信息的主要内容(可附件):

 xxx

承办意见:

所发布信息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敏感事项

签   字:

信息公开部门领导意见:(在符合项前的□中打钩)

  □内容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敏感事项,同意发布

□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敏感事项,需修改

签   字:

业务主管部门或院分管领导意见:(在符合项前的□中打钩)

□内容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敏感事项,同意发布

□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敏感事项,需修改

签   字:

综合管理办公室留档

附件2

核工业第二研究设计院

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证件号码

申请人(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人:

电子邮箱:

提出申请的方式

当面      □邮寄     电子件     传真

所需的信息

获取信息的方式(单选)

当面领取  □邮寄 电子传真

信息的载体形式(单选)

纸质文本  光盘  电子信息

所需信息的用途

申请人签名

(盖章)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申请受理确认方式:  电话     电子

注:1.本表适用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核工业第二研究设计院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向中核工程提出的申请行为。

2. 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需要提供申请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